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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2015-04-01

第一条 为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经济发展能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的认证费用和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境外专业展会的展位费用,经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对经上海市新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对在新区连续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展会,经认定,按其规模给予举办单位一定补贴。对在新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高端商务会议的企业,经认定,按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支持。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从事技术培训、技术检测及鉴定和代理记帐等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四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并给予一定的购房或租房补贴。
对新认定的重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人才中介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在四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广告公司,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从事文化、体育经营活动的重点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的创意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区创意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创意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租房和装修补贴。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为入驻企业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六条 对其他新引进的新兴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上述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七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不符合综合考核指标规定的扶持对象,可取消其享受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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