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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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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大连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温州籍在大连注册经营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温州市在大连地区经营的工商业者以及其他温州籍同乡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本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温州籍在大连市从事经营活动各行业工商业者的优势,为促进大连市和温州市之间的经济合作、市场繁荣,互惠互利求发展,互帮互学求团结。要密切联络同乡、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为大连市经济发展当好牵线搭桥的参谋,在合作项目的选择上做好可行性的咨询与论证,成为温州市民营企业家立足大连市场,与政府、当地企业沟通的纽带,也是为温州同乡搞好服务,捕捉商机,拓展产业,扩大经营,搞好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33号一单元502室。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协助市内各级政府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使温州商会的成员单位在大连市内经营活动逐步形成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气生财。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大连与温州市加强多边经济合作,为两地的企业家及各界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招商引资。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和交流,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等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为会员提供获利线索,提供风险分析,提供方案选优。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缓解同乡相处中的有关问题。
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边贸与进出口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策划咨询性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一)逢年过节,开展会员的联谊活动,交流经验,畅谈心得,表彰先进,为大连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十二)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和个人,不断提高杰出会员的社会地位。
(十三)协助会员,在开拓、租赁、市场经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十四)加强与温州市党政部门和各界人士、温州市总商会及兄弟省市温州商会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会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在本会的工作制度中确定,并需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日常工作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权负责组织落实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领导秘书处,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表态、签约;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费标准为,会员2000元/届,理事1万元/届,副会长5万元/届,常务副会长20万元/届,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分别为30万元/届,会长100万元/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走进商会

    2003年9月9日,在北方香港、浪漫之都,大连市首家异地商会—大连市温州商会正式成立。我会自成立以来,坚持大力弘扬温州精神,充分展示温商的特色和风采,从而赢得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信任和支持,曾荣获全国工商联和辽宁省政府的表彰和大连市政府的连年嘉奖。         2012年12月20日,我会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组建了第三届理事会,并于2013年5月8日组建了商会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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